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二、

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