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7.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7. 7. 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特区经济活动的开展,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公司业务范围: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的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