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26.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26. 26.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当事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其他情况也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该种方式送达。 目录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