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果不能适用前述方式送达,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具体程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