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1.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1. 1.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