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14.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外国企业、自然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三来一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三来一补”企业的外国企业、自然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