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2017年) 五、
五、 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