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和其他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情况特殊的,普查办法可以变通。具体方案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