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驻在国外人员的普查。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职工、专家、进修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这些人员的原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是人民公社社员的,由这些人员的家庭申报,在当地普查登记。
对在国外学习的公费或自费留学生、研究生的普查,一律由这些人员的家庭申报登记。
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职工、专家、进修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是国家职工的,由这些人员的原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是人民公社社员的,由这些人员的家庭申报,在当地普查登记。
对在国外学习的公费或自费留学生、研究生的普查,一律由这些人员的家庭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