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3.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3. 3. 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3.1 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2 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3.3 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 3.4 可以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 2.2 目录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