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4.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4. 4. 罚款规定的表述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有惩戒教育作用。罚款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设定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4.1 罚款规定一般应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 4.2 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 4.3 对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4.4 在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时,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十倍。 4.5 规定罚款数额上限不规定下限的,表述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规定确定罚款数额或者数额幅度的,“处”之前不加“可以”。 3.4 目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