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