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