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