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