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