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