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