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