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