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