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