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