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