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