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