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