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