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