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