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