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