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宣传、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订的卫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