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论证,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查、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根据工作实际,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