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由人民政府审查发布的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预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