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毕,应当进行审查。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向预案审查单位提供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内部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预案简本的,应当同时提供简本送审稿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