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卫生应急专家。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