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

涉及其他共同发射国的国内登记,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商外交部确定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