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