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