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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举事项查结,是指检举案件的结论性文书生效,或者检举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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