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