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