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