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