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向委托方出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
协查来源;
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协查取证要求的说明;
协查结论或者协查结果;
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
协查来源;
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协查取证要求的说明;
协查结论或者协查结果;
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