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五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引用法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