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