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税收规范性文件; 起草说明; 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