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法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相关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