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第十三条 目录